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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思享会丨本期工程纠纷案例接龙来啦

2022-10-08 15:40:59

第98期造价法律思享会问题接龙

1、关于合同内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的疑问一、基本背景资料

1、某项目,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与中标的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90万元。

2、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出于某种设计优化思路,要求施工单位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A-B线路,更换为C-D线路,其施工内容不变,且两条线路的造价金额均为130万元左右,未造成合同金额的突破。

3、甲方将更换的C-D线路仍交由原中标的A公司施工。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2、政府采购法或各地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一般是工程类金额达到100万就要办理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程序。

3、目前的分歧点:

1、第一种观点:该变更金额仍控制在原有施工合同金额内,并未对合同金额造成增加,所以可以延续由原中标A公司完成施工,否则A公司无故损失合同金额130万元,会造成合同纠纷。

2、第二种观点:该新增变更的C-D线路施工内容造价超过100万元,要重新招投标。

2、关于合同中的“变更”理解:中标时干料棚为整体钢结构;施工时优化为钢筋排架柱,屋顶还是钢构.问题一它是都属于变更还是(用什么词来形容变化)问题二该单体是否可以整体组价,还是只调整柱的单价。

3、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疑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追加标的与合同标的不同)是否适用此条法律条文?问题2: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补充协议金额分别不超原采购价格的10%,两项加总金额在原采购价格15%~20%之间合理合法吗?问题3:结算金额不能超合同金额的10%的说法有相关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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