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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5月1日起,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责、先行垫付!

2023-04-06 21:41:37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1、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单位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2、要求2023年5月底前对欠款欠薪排查到位


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编者注: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1、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

1、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

  • 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

  • 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

  • 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2、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5月底前排查到位

1、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

2、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3、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查看全文:重拳治拖欠!刚刚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自本通知印发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zjtnhb@126.com。

2. 联系电话:0551-62871513。

3. 通讯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14室,邮政编码:230091。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欠款欠薪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监管制度

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支付担保风险分级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支付担保标准的约定作动态调整。

三、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按规定厘清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或已完成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工程量核算中尚有争议且难以协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委托造价机构对实物工作量进行估算,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按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作为依据。

四、严肃追究欠款欠薪责任

对商品房开发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金融、税务部门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处罚未处罚的、应移送未移送的,我厅将按规定追究其监管责任。

五、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敢于碰硬的决心和“钉钉子”的精神,细化实化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举措,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对不积极配合欠款欠薪问题处理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等工作,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欠款欠薪存量问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联系人:辛祥   联系电话:0551-62871513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欠款欠薪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项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厅先后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动态监管制度。《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支付担保风险分级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支付担保标准的约定作动态调整。

三是严格执行过程结算。《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或已完成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或工程量核算中尚有争议且难以协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委托造价机构对实物工作量及工程款进行测算,工程款按实物工作量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作为依据。

四是严肃追究欠款欠薪责任。《通知》要求,对商品房开发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严格追究其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是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细化实化欠款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举措,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对不积极配合欠款欠薪问题处理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等工作,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通知》注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二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并提出具体担保比例。《通知》将风险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并与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挂钩,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主体责任。《通知》突出欠款欠薪责任划分,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坚持欠款欠薪一起查,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控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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