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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退场!即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2023-04-16 12:00:20

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北京市政府 、各省市政府,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截至2023年3月,已有19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3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19省市区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19省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汇总

省份文件名称(文号)实施日期
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2023年1月2日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2022年10月24日
贵州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2021年10月8日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2022年10月1日
江西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021年10月1日
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2021年9月1日
重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
2021年1月1日
山西《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2021年1月1日
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2020年12月1日

陕西《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2020年12月1日
宁夏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2020年12月1日
河南《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2020年10月1日
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2020年9月1日
江苏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2020年8月4日
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2020年5月1日
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2020年3月6日
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2020年3月1日
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2020年2月8日
天津《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9年9月1日

▲截至2023年3月

河北省文件如下:

河北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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