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18:00:21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欠薪。
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
5月31日,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将近30省市区发文明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点内容如下(文件全文附于文尾):
▲全国各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021年12月22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全文附于文尾)。明确:
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其它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分部工程或形象进度节点分段。
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
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概算。
原文链接:
2018年12月,贵州省住建厅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1902/t20190212_2258560.html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其中: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1/9/art_8639_10103118.html
4月15日,湖南省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
3月2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重点看下第四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预付款〕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过程结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形象进度或者时间节点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支付周期应当与施工过程结算同步。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施工过程结算中因计量或者计价发生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延结算支付〕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理由,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2、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3、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4、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5、11项处罚规定: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改正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应撤销相应工程施工许可。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4.发包人强制要求承包人单向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发包人不良行为记录。
5.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6.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造价从业人员,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面手续的,或发、承包人拒不执行双方约定的,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9.被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0.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或人员的信用分。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般为3—6个月。
2021年11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适用本办法。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文件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计量、计价、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可不予计量、计价、支付,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本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政府投资工程严禁要求承包人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以工程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和试行时间等。
2019年11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1、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3、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4、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4、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2021年10月26日,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他:
原文链接:
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2/37586.html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http://jst.jl.gov.cn/gczj/wjxx/202103/t20210316_7968693.html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2、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4、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竣工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行二次审计。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过程结算。
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明确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强调建设单位资金责任和担保责任,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合约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变更调整的工作量。
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020年8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湖北“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专业工程;
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2、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约定。
3、相关处罚: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停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原文链接:
2020年8月4日,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
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3、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4、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020年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http://zfhcxjsj.kaifeng.gov.cn/bzgf/8550.cshtml
2020年6月,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http://zjt.gansu.gov.cn/zjt/c108348/202105/58569337a1a74a6c842871776280392f.shtml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2、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3、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4、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5、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5、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竣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
5、相关处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3、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bmdt/bmdt_23631/201812/t20181220_4040100.html
2019年4月,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3、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原文链接:
http://jw.shenyang.gov.cn/html/SYCX/156885632274759/156885632274759/157189025878377/3227475924256254.html
2021年11月11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111/t20211115_5702716.html
2021年4月1日,安徽住建厅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原文链接:
http://dohurd.ah.gov.cn/public/6991/55619301.html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提出: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施工过程结算内容包括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过程结算程序、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时限、过程结算文件要求、过程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等。
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过程结算程序分为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两种情形。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ghjh/t9157293.shtml
2021年9月17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5号建议的答复》,提出:
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约定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zwgk/rdjy/202109/t20210917_1887702.html
2022年3月31日,西藏住建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
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支付等内容。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项目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http://zjt.xizang.gov.cn/xwzx/gzdt/202203/t20220331_290997.html
3月25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原文链接:
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203/t20220325_3403665.html
附原文: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决定在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念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在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约定方式。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如有其它费用支付专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项目大小、分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分部、分段、分专业等进行划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等进行合理划分。
五、结算内容。施工过程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六、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及其工程索赔等。
七、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须符合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
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八、提升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结算周期,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投资。
九、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有关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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