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6 12:00:20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19省市区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19省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汇总 | ||
省份 | 文件名称(文号) | 实施日期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 2023年1月2日 |
安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 2022年10月24日 |
贵州 |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 2021年10月8日 |
四川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 2022年10月1日 |
江西 |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 2021年10月1日 |
上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 2021年9月1日 |
重庆 |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 | 2021年1月1日 |
山西 |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 2021年1月1日 |
山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 2020年12月1日 |
陕西 |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2020年12月1日 |
宁夏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 2020年12月1日 |
河南 |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2020年10月1日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 2020年9月1日 |
江苏 |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 2020年8月4日 |
吉林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2020年5月1日 |
甘肃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 2020年3月6日 |
河北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 2020年3月1日 |
海南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 2020年2月8日 |
天津 |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 2019年9月1日 |
▲截至2023年3月
河北省文件如下: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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